周朝就有对盐征消费税的记载。春秋时期,管仲在齐国的经济改革中创立了食盐专卖,使盐利“百倍归于上”,“设轻重鱼盐之利,以赡贫穷,禄贤能,齐人皆悦”。除夏、商、周三代以前和隋代、唐初之外,我国历代政府为确保政府财政收入,对盐业生产大都实行征税或专卖制度。盐既是民生之必须,也是国家财政赋税收入的重要来源,甚至是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。 汉武帝实行食盐官卖 在古代中国,盐业专卖又称禁榷。自汉武帝起,各朝都对盐业实行不同程度的专卖(其他被专卖的商品还可能包括铁、酒、茶叶、矿产品等)。这样合法贩卖的盐叫官盐,非法贩卖的叫私盐。汉昭帝时期,政府专门就盐、酒、铁专营的问题展开辩论,其内容由桓宽编著成《盐铁论》。辩论结论是废除铁、酒专营,保留盐业。到了汉光武帝时期,食盐由专卖改为征税。 武帝时征战频繁,国库窘迫,富商们却不愿“佐国家之急”,汉武帝因此下令将盐、铁经营完全收归官府,实行专卖,由官府直接组织食盐生产、运输和销售,禁止私人经营。 唐宋实行销界政策 到唐朝中期,对食盐的管理都比较松弛,“亭户冒法,私鬻不绝”。贩私者往往“多结群党,并持兵杖劫盗及贩卖私盐”。到了干元元年(公元758年),又改为全部官营。宝应元年(761年),盐铁改为民间制造,官府统购,批发专卖。这次改革增加了政府税收收入。盐业收入占政府总收入的一半之多,史称大历末,“天下之赋,盐利居半”。 唐后期,以及宋代,为保证官卖收入,食盐流通被政府严格控制,严格划分销盐区域,实行销界政策,不同产区的盐限制在某一区域销售,不得逾越。如广南盐不能销于与之临近的虔州一带,因其是来自远处的淮盐销区。这种人为规定,使得交通不便偏远落后地区的民众难得食盐。宋神宗时成都府路禁止较近的东川盐进本地,组织人力去很远的解州搬运解盐,又因山路险阻而不得,民众苦无盐食。官盐短缺让边远地区的私盐运贩更加泛滥。 明清盐商垄断经营 明清时期的盐法被称为“纲商引岸”制度。盐商运销食盐,须先向盐运司交纳盐课,领取盐引,然后到指定的产盐区向灶户买盐,再贩往指定的行盐区销售。然而盐引并不能随便领取,商人必须以引窝为据,证明自己拥有运销食盐特权。 为了得到引窝,商人又必须事先“认窝”,也就是交纳巨额银两取得官府授予的垄断经营权。“纲商引岸”制度使盐商基本上垄断了全国的食盐销售,因此他们可以任意压低买价,抬高卖价,获取巨额利润。盐商虽然手握垄断经营权,可以牟取暴利。 清代最富的盐商,拥有资金千万两。以乾隆三十年为例,扬州盐引售销量153万引,一引等于200到400斤,一引盐在海滨一带是0.64两白银,运到扬州后加上运费、盐税,达到1.82两左右,从扬州运到东南六省零售价10两左右,价钱翻了不止十倍。扬州盐商每年赚银1500万两以上,上交盐税600万两以上,占全国盐科60%左右。 |